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第十二届二次理事会议,于3月29日在广州珠江宾馆举行。会上,演讲嘉宾与与会人员一同分享了照明领域的行业观点和心得体会。其中,来自四川华体灯业公司设计和文化总监、《天府照明》杂志的执行总编李代雄教授认为,道路照明产品保证功能性的前提下,也要注重艺术性、文化性的建立。
文化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总和的过程。这是关于文化的广义层面的定义,这一定义告诉我们人类作用于自然和社会的所有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都是人类的文化。
然而,照明是通过对光的运用和控制创造新的生活空间以满足人的物质和心理需要的活动过程,所以,照明活动是人类文化活动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人类在城市这种特定生活空间中的照明活动,所以,它当然亦不能例外地属于广义的文化活动,道路照明属于物化的文化,它首先满足的是人的生存需要,直接反映人与城市的关系,反映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把握、利用和改造的深入程度,反映一个城市的发展水平。
其一,强调路灯灯杆的功能性而忽略其应有的艺术性和文化性,甚至人为将功能性与艺术性对立,认为艺术性会降低功能,为保证功能性路灯应该越简单越好。这是片面机械的技术逻辑思维。其结果是路灯款式大面积大范围雷同、“千城一面”。这种倾向使我们的城市建设劳动不能真实反映自己的文化和发展水平。
其二,强调路灯的个性表现而忽略其功能性,花枝招展、华而不实、标新立异。这种倾向是对路灯文化性的严重的曲解。
“上述两个问题的实质都是思维方式片面简单并对道路照明的文化内涵在理解上出现偏差的结果,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改进。”李代雄说。
符合审美的需要:即满足人的心理和情感需要。这是高层次的需要。因为路灯产品反映了我们对城市的认识和把握、反映了我们对自己生活环境的感受,反映了我们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它应该给人以美和愉悦的感受。这就要求所使用的路灯具有成熟的设计思想,这种设计思想应该在材质、色彩、表面处理、造型和结构比例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体现出来。总之,一款美的路灯应该让人感到赏心悦目,给人留下美好印象。